事项名称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申请条件 |
1.在江南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工程; |
办理材料 |
1.申请人申请书(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用途、理由等); 2.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作业方案; 3.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建设控制地带的文件(附图); 4.建设规划部门的意见; 5.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
办理地址 |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78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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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申 请 书
申请人: 年龄 性别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 审核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设计方案
事实和理由 ××项目(简介),因××的特殊情况需要
附件:(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也可以采用其他规范性公文格式提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