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申请条件 |
1.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因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 |
办理材料 |
1.申请人申请书。 2.借用的文物目录(包括借用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等)及照片; 3.文物借用协议书(包括借用文物目录、借用用途、期限;文物包装运输、点交、展陈等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补偿方式等); 4.借用文物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文物收藏单位出具,应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评估是否适宜展出、长途运输等可能情况,并对保管、展出、包装与运输提出针对性建议,本报告必须有参评人员签名); 5.借用单位的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借用文物单位出具,基本条件应达到收藏单位提出的展出、保管等条件,本报告须有双方专业人员签名); 6.借用单位和被借用非国有单位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简介、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书、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等); 7.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包括对借用文物的必要性和借用方背景及资信情况的论证意见)。 |
办理地址 |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78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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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书
申请人: 年龄 性别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事实和理由 ×××单位(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申请单位简介),因××需要,经与××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协商,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借用××件(套)文物(附详细的文物清单)。
附件:(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也可以采用其他规范性公文格式提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