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设置同意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审批条件的设定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一式5份);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一式2份);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报批稿,一式3份),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一式3份,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审批稿,一式3份,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中应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4)技术审查机构组织的复核评估意见(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报批稿)的批复文件);
(5)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4887979、4887963
投诉电话:0771-4828200
十一、办理地址: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35号农林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