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办事指南
  •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170项、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条目规定的实施主体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公民、法人。

    六、申请材料

    (1)占用单位申请书(原件4份);

    (2)所依据的文件(原件4份);

    (3)建设项目涉及农田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的初步方案(原件4份);

    (4)建设项目对农田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的影响、拟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原工程受益者所在地方政府意见(原件4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4887979、4887963

    投诉电话:0771-4828200

    十一、办理地址: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35号农林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流程图.doc

返回上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