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170项、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条目规定的实施主体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公民、法人。
六、申请材料
(1)占用单位申请书(原件4份);
(2)所依据的文件(原件4份);
(3)建设项目涉及农田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的初步方案(原件4份);
(4)建设项目对农田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的影响、拟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原工程受益者所在地方政府意见(原件4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4887979、4887963
投诉电话:0771-4828200
十一、办理地址: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35号农林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