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江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
管辖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征收依据 |
减免政策 |
是否涉及企业 |
江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 |
行政征收 |
违法生育对象 |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三)婚外生育子女的;(四)非婚生育子女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二)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三)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四)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
无 |
无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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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收费信息 | ||||||
收费单位:南宁市江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
主管部门: | ||||||
收费项目单位 |
收费性质 |
收费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征收依据 |
减免政策 |
是否涉及企业 |
江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征收 |
违法生育对象 |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三)婚外生育子女的;(四)非婚生育子女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二)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三)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四)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