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部门:江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审批依据:详见2014年3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审批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六)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第十五条,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
(三)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的。
第十六条,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一)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二)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满五年的;
(三)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
4、审批费用:不收费
5、需提交的材料:
(1)、审批表(一式五份)、申请生育二孩调查审核情况表及二孩公示情况汇总表、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女方相片(一寸两张)、一孩出生证、病残儿鉴定书(再婚夫妻提供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或死亡证明原件)。
(2)、男方户籍不在本辖区,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3)、所需材料要提供各一份复印件给发证机关存档。
详见《二孩生育证》申领表 (《二孩生育证》审批流程表.doc)6、审批法定时限:符合申领条件的15个工作日办结
7、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正常工作日)
办公地址: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计生窗口;江南区辖区各镇计生所、各街道计生办
邮政编码:530031
联系电话: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口计生局窗口;联系电话:0771-4887967、4887989
江西镇计生所0771- 3361182
苏圩镇计生所0771- 4178017
延安镇计生所0771- 4168205
江南街道计生办0771- 4820095
福建园街道计生办0771-4822294
沙井街道计生办0771-2349218
受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