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审核或审批(含《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换发)办事指南
  • 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审核或审批(含《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换发)操作规范

    设定依据

        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2004年8月18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7号公布,自2004年9月20日起施行《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广电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办,须于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2013年7月11日公布的(国办发〔2013〕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一点第二项(下放职责)第5小点:将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申请条件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台标可由团、汉字、数字符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它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它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

    办理材料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

    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因其它原因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申请书中应

    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根据《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换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原件。

    附件下载: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办理地址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

    0771-4887978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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