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套数或节目设置范围审核操作规范 |
设定依据 |
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
申请条件 |
根据《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调整节目套数或节目设置范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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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 2.人为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筹备计划。 附件下载: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
办理地址 |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78 |
办理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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