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审批操作规范 |
设定依据 |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修订》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012年9月23日(国发〔2012〕52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六十七项,项目名称: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申请条件 |
根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利用微波传输覆盖区域在本自治区范围内以及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申请资格的单位: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3.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二)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3.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4.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5.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应符合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6.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
办理材料 |
根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 (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三)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 (五)资金保障及来源; (六)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七)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附件下载: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
办理地址 |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78 |
办理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