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备案操作规范 |
设定依据 |
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
申请条件 |
无 |
办理材料 |
一式两份: (一)设立 1.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 (二)变更 1.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变更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变更经营地址的,需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 5.原《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三)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原《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四)注销 依申请注销,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有以下情况的,将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遗失证明材料或原《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未毁损部分。 |
办理地址 |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78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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