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操作规范 |
设定依据 |
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再次修订的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申请条件 |
无 |
办理材料 |
(一式两份): (一)个体演员备案登记 1.个体演员备案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括: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登记 1.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 (三)个体演员备案变更 1.个体演员备案变更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括: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5.原《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四)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变更 1.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变更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 5.原《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 (五)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原《个体演员备案证》、《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 4.个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5.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括: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 (六)注销 依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个体演员备案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或《个体演员备案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未毁损部分。 |
办理地址 |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78 |
办理流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