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操作规范
  • 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

    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操作规范

    设定依据

        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一式两份):

    (一)设立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演出场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批准文件;

    (5)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

    (6)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简历;

    (7)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二)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需提交。

    (三)注销

    依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未毁损部分。

    附件下载: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申请登记表.doc

              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申请书.doc

    办理地址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

    0771-4887978

    办理流程

     

返回上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