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操作规范
  • 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操作规范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因生活、生产等需要;

    (二)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办理材料

    一式两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一)申请人申请书;

    (二)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三)受转让、抵押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后的文物保护具体措施。

    附件下载: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非行政审批申请书.doc

    办理地址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

    0771-4887978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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