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操作规范 |
设定依据 |
国家体委《关于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第十九号令发布,自1994年6月10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社会体育指导员系指在竞技体育、学校体育、部队体育以外的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责者,均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申请并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申请条件 |
根据国家体委《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12月4日第十九号令)第五条规定,申请授予技术等级称号或晋升上一等级称号者均应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三年以上; (二)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较高水平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效; (三)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的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具有指导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能够进行社会体育的科学研究。 |
办理材料 |
根据国家体委《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12月4日第十九号令)第八条规定,申请授予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本人的申请书; (二)相应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原等级证书。 |
办理地址 |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78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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