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哪些部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
22.除政府部门外,普通公民可以参与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吗?
答:普通公民也可以参与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普通公民可以通过了解公示情况,参与对基金的社会监督,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另外,在有条件的地区,作为村(居)民代表,可以通过对本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进行监督,继而实现对基金安全的社会监督。
23.对侵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怎样处理?
答:对侵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对于虚报冒领的,责令退回虚报冒领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以诈骗罪论处;二是对于挤占挪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挪用公款罪论处;三是对于贪污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贪污罪论处。
24.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果满足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条件,怎么办?
答: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果满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可以按照办法中有关重复领取待遇的规定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保金应予以退还。
25.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算,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额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额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26.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额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按规定计发的固定数额,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额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27.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应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若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优先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其重复参保的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并退还给本人。
28.重复缴费只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应的财政补贴和利息怎么办?
答:对于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只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应的政府补贴和清退的个人缴费(含集体补助)产生的利息继续留在个人账户中,继续按照相应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29.参保人员领取多重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保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将扣除全部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已领取的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30.城乡居民应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到哪里办理?需携带哪些资料?
答:城乡居民应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也可直接到户籍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户口本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已办理了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复印件。
31.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怎么办?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县社保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社保机构会及时受理,重新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待遇领取人员需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
32.为什么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对?
答:开展资格核对可以防止冒领及重复领取养老待遇行为的发生,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33.未通过资格核对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有什么影响?
答:社保机构对未通过资格核对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将进行暂停发放的处理,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3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应由谁为其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手续?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应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规定时限内到死亡参保人员原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3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手续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1)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