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28号)摘要
一、激励对象
(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指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对全区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指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
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激励机制
(一)为探索市场化、专业化招商引资新模式,鼓励与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合作,以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开展精准招商,自治区对落户广西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给予奖励。
(二)凡申请奖励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界定条件。
2. 项目须为外来投资者独资或控股项目,并在广西境内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
3. 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在1亿元以上或1500万美元以上,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
4. 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已纳入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
5. 不属于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
6. 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标准: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但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审核程序:
1. 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业主按要求向项目属地设区市投资促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经初审后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进行备案登记。
2. 申报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应提供下列资料: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原件)。
(2)引进资金的来源及投资人的确认证明材料(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
(3)项目背景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土地证或用地审批批复文件等。
(4)引进资金证明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书或者项目审批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有银行询证函)、银行进帐单、设备发票及设备入库凭证、记帐凭证(进口设备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等);捐赠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应编制投入资产汇总表。
提供上述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设区市投资促进部门在对项目初审时要核对原件。
3. 实行评审制度。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对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备案登记,会同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专家于每年3月份对上年度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项目和单位。
4. 实行公示制度。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拟给予奖励的项目单位,在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按规定兑现奖励资金。
三、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机制
(一)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条件:
1.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申请奖励条件。
2.成功引进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3.不属于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
(二)奖励标准:
1.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照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每1亿元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对成功引进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项目资金到位认定: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认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2.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以货币出资的,须以现金汇入所投资企业(应为在广西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的开户银行账户并投入使用;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价值进行评估,且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已纳入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
(四)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程序:
1.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应在所引项目于广西登记注册之日前,凭以下材料领取并填写《广西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1)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2)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设区市投资促进部门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3.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4.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5.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可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商或代理招商协议,并直接进行备案登记。
(五)奖励申报审核程序:
1.实行奖励申报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后,可领取并填写《广西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并由属地设区市投资促进部门进行初审后,提供以下材料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审定。
(1)《广西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
(2)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等)。
(3)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证明(包括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6)项目所在地投资促进部门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招商引资项目的确认函。
(7)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实行奖励审核制度。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审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自治区投资促进局会同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成员单位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审核一并进行。
3. 实行公示制度。对拟奖励的项目、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名单和金额在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按规定兑现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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