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区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10-1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区政府聘请一定数量的行政执法监督员对本地区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从人大、政协、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聘请;也可以在已聘请的政风行风特邀监察员中确定。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期为2-3年。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遴选、调整和日常联系管理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人选经城区政府审定后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关注政府法治建设、公道正派、坚持原则;

(三)熟悉社情、民情,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四)对行政执法工作有一定的了解;

(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监督员职责;

(六)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城区政府应当向聘请的行政执法监督员颁发《行政执法监督员证》。证件应附有监督员近照,并载明监督员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件有效期。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内容和范围: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是否有效;

(二)行政执法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的方式是否合法、文明;

(五)是否存在不作为、选择性执法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积极关注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当及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直接以书面、电子邮件形式向各级行政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反映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和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组织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件评查、行政执法专题调研评估、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活动,拓宽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渠道。

各级行政机关可以邀请行政执法监督员观摩和体验现场行政执法活动,促进监督员了解本机关的职责权限范围及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和要求。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支持行政机关的正当合法行为,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扰行政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向有关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有关行政执法情况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员证》。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正常监督活动,对行政执法监督员反映的执法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要正确对待、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反馈监督员。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员直接向其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要及时研究处理并予以反馈。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行政执法监督员会议,总结交流监督工作情况,探讨研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成果,征询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业务培训,对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等。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实行动态管理,聘请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执法监督员的,应当主动辞去执法监督员。

行政执法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请城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受到治安拘留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利用监督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利益的;

(三) 故意虚构或者捏造被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事实的;

(四)因违反监督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法制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自行聘请监督员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城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