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南区促进工业和商贸服务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规〔2017〕4号
江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南区促进工业和商贸服务业
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双管单位:
《江南区促进工业和商贸服务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城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9日
江南区促进工业和商贸服务业发展
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背景下,为充分调动江南区工业和商贸服务业企业积极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打造一批实力强、效益好的优质企业,培育和壮大产业龙头及新增长点,提升和优化城区产业结构,进一步做好江南区经济稳增长工作,根据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南府发〔2015〕12号)、《南宁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南府发〔2014〕22号)、《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发〔2013〕27号)文件精神,结合城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企业是指在南宁市江南区依法经营的工业和商贸服务业企业。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三条 根据本规定申请奖励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信用良好;
(二)年内无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及环境污染事件;
(三)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采用国家行业以上标准生产的工业企业;
(四)深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工业企业;
(五)积极开展促消费活动,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商贸企业。
(六)此前无违法行为。
第四章 奖励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方式分两种:
(一)“经济发展贡献奖”的奖金用于奖励获奖企业领导班子,荣誉牌匾由江南区人民政府授予获奖企业;
(二)“鼓励企业入限、入规”、“鼓励企业节能降耗”、“鼓励企业改用集中供能”、“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扶持住宿、餐饮业成长”、“鼓励商业综合体和专业市场转型升级”、“扶持会展业发展”、“培育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业发展”、“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发展”、“扶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扶持服务业重大招商项目建设”的奖励发放给企业。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经济发展贡献奖
按上一年度完成的工业总产值/零售额/营业收入及对江南区经济增长的贡献程度设置奖项。
1.特等奖
①工业总产值/零售额/营业收入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同比增速在20%以上,奖励50万元;
同比增速在15%至20%之间,奖励40万元;
同比增速在10%至15%之间,奖励30万元。
②工业总产值/零售额/营业收入在15亿元至50亿元的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同比增速在20%以上,奖励25万元;
同比增速在15%至20%之间,奖励21万元;
同比增速在10%至15%之间,奖励18万元。
2.一等奖
工业总产值/零售额/营业收入在10亿元至15亿元之间的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同比增速在20%以上,奖励18万元;
同比增速在15%至20%之间,奖励15万元;
同比增速在10%至15%之间,奖励12万元。
3.二等奖
工业总产值/零售额/营业收入在5亿元至10亿元之间的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同比增速在20%以上,奖励12万元;
同比增速在15%至20%之间,奖励10万元;
同比增速在10%至15%之间,奖励8万元。
4.三等奖
工业总产值/零售额/营业收入在1亿元至5亿元之间的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同比增速在20%以上,奖励8万元;
同比增速在15%至20%之间,奖励6万元;
同比增速在10%至15%之间,奖励5万元。
5.获奖企业统计人员奖励。对获上述奖励企业所属统计人员进行奖励,每家获奖企业1个名额,奖励标准如下:
获特等奖的企业所属统计员,奖励1500元/人;
获一等奖的企业所属统计员,奖励1200元/人;
获二等奖的企业所属统计员,奖励1000元/人;
获三等奖的企业所属统计员,奖励800元/人。
(二)鼓励企业入限、入规
首次进入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名录库的工业及商贸企业,每家企业奖励2万元;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名录库的服务业企业,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同时,视企业入库当年的经济贡献程度进行额外奖励:
1.达到“经济发展贡献奖”条件的企业,按获奖标准进行奖励;
2.因系新成立企业,无上年基数,增速不符合“经济发展贡献奖”条件的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①工业总产值/零售额/营业收入在1亿元至5亿元之间,奖励2万元;
②工业总产值/零售额/营业收入在5亿元至10亿元之间,奖励3万元;
③工业总产值/零售额/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奖励4万元。
(三)鼓励企业节能降耗
列入南宁市重点耗能企业在上年度工业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考评为“完成等级”的,每家企业奖励1万元;考评为“超额完成等级”的,每家企业奖励2万元。
(四)鼓励企业改用集中供能
每年安排财政资金100万元鼓励园区企业使用清洁能源生产的集中提供的能源(含供蒸汽、供冷)。实际使用集中供能超过1年的,且申请奖励时仍在正常使用的,按实际年使用量总价的5%给予资金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不高于20万元。
(五)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奖励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
1.奖励上市企业:注册地在江南区,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上市融资,且获得南宁市上市补助的企业,可获得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
2.奖励挂牌企业:注册地在江南区,在“新三板”挂牌成功,且获得南宁市“新三板”挂牌补助的企业,可获得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六)扶持住宿、餐饮业成长
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达10%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含大个体户),给予2万元奖励。
(七)鼓励商业综合体和专业市场转型升级
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收银的商业综合体或专业市场,入限当年零售额在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入限当年零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八)扶持会展业发展
每年安排财政资金100万元用于支持会展业发展,会展主办方需在每年10月前向南宁市江南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提交下一年度会展计划,由江南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进行审核,并制定下达年度会展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项目计划。被列入资金支持项目计划的展会,按标准展位规模对会展主办方进行相应奖励(标准展位规格:3米*3米)。一次展位规模为100-300个之间的,按200元/展位的标准给予奖励;一次展位规模达300个以上的,按300元/展位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不高于20万元。
(九)培育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业发展
每年安排财政资金100万元,用于培育进入江南区统计名录库的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企业发展。重点培育电商集聚区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进农村、进社区;支持重点物流项目建设。
(十)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发展
每年安排财政资金100万元用于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发展。通过江南区政府进行申报,获得上级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补助的企业,按上级补助标准的50%进行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不高于20万元。
(十一)扶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
经南宁市政府最终认定为“南宁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在申请本级财政扶持时,集聚区内应入库的企业已进入城区统计名录库的,按上级补助标准对集聚区进行适当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上级补助标准。
(十二)扶持服务业重大招商项目建设
对城区新引进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由南宁市江南区经济信息和贸易化局(以下简称江南区经信局)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申报;
(二)材料提交: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文件)交至江南区经信局办公室;
(三)材料审核:由江南区经信局统一收集材料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工业总产值”、“零售额”、“营业收入”均以南宁市江南区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精确到万元,计算单位为人民币。工业企业、商贸企业、服务业企业对应的数据依次为“工业总产值”、“零售额”、“营业收入”。
第八条 本办法对企业年度数据的统计或核算,以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年度为准,即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个完整统计年度,不跨年累计。
第九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以区间形式出现的数据,含区间前项,不含区间后项。
第十条 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多档奖励标准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项目奖励资金在企业完成验收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江南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