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办理居住证须知
居住证办证对象及受理机构
一、办证对象
在设区市市区申报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流动人口,本人或监护人提出办证申请的,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居住证:
1.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2.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二、受理机构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办理居住证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证》申领分个人申领和集体申领两种方式。
一、个人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未满16周岁未申办居民身份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有共同居住且符合办证条件的监护人代办);
2.住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就读、经商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填好的《广西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注:
(1)、以上住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宿舍住所证明等。
(2)、就业、经商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等。
(3)、就读证明指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出具的学校证明等。
(4)、第1、2、4项为公共必交材料,第3项根据个人具体情况选择提交材料。
二、集体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注册证明等);
2.申领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出具的集体住所证明(宿舍住所属租赁房屋的,需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办《居住证》人员名单及就业证明;
5.填好的《广西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注:
采用集体申领方式申领《居住证》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办理。
办理居住证和居住登记的收费问题
1.《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
2.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年度签注,不收任何费用。
3.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补领、换领《居住证》或者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重新申领《居住证》的需要缴纳工本费。
办理居住证登记及居住变更登记的时限及要求
1.流动人口应当自达到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设置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申报居住登记,在旅馆登记住宿除外;
2.居住地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设置的流动人口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
温馨提示: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为了方便在南宁市就业、居住、生活和享受服务,请主动办理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