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新办税务登记证
受理机构
自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以上地税局
办理对象
新办税务登记证纳税户,南宁市城区范围内
办理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所需材料
1.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格式:纸质; 份数:1份) |
2.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
(格式:纸质; 份数:1份) |
3. 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格式:纸质; 份数:1份) |
4.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格式:纸质; 份数:1份) |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有为复印件; |
(格式:纸质; 份数:1份) |
6.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格式:纸质; 份数:1份) |
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有为复印件; |
(格式:纸质; 份数:1份) |
8.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格式:纸质; 份数:1份) |
9. 汽车、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
(格式:纸质; 份数:1份) |
10.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 |
(格式:纸质; 份数:1份) |
1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纸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
(格式:纸质; 份数:1份) |
窗口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0
承诺期限:0
材料预审天数:0
承办方式: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办事窗口
南宁市地税局窗口
办公地址: |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 ||
联系电话: | 0771-4953250 | ||
投诉电话: | 12366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
更新时间: | 2016-06-28 15: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