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类别
(一)国家《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国人口发[2004]36号、39号)文件;
(二)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文件;
(三)《关于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83号)文件;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桂政发〔2007〕28号)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办法》;
(五)《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南府发〔2008〕37号);
(六) 《江南区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户奖励扶助的规定》(江办发[2005]62号)文件;
(七)从2011年开始,55-59岁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含半边户)的农村居民,纳入广西奖励扶助范围;
(八)其他:《江南区农村村级计生专干离任财政补贴标准暂行办法》(江办发[2006]81号)、新农合。
二、奖励扶助对象范围、条件及标准
(一)国家《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1、本人属于农村居民户口的;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并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
3、现存一个子女(含合法收养)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4、年满60周岁的。
5、奖励扶助标准:1440元/人.年。
(二)《关于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1、夫妻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
4、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的;
5、独生子女死亡的:国家标准4080元/人.年(340元/人.月),自治区提高到10320元/人.年(860元/人.月);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国家标准3240元/人.年(270元/人.月),自治区提高到10320元/人.年(860元/人.月)。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和《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1、1979年11月6日以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1000元。
2、1979年11月6日以后,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5000元。
3、2007年5月1日以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每人每年发放300元,连续发放2年半后,从结扎时间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25元,至男方60岁、女方60岁止;
4、2007年5月1日以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给奖励金1200元;
5、2007年5月1日以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2007年11月1日前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夫妻每人每年发放300元,连续发放2年半后,从结扎时间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25元,至男方60岁、女方60岁止;
6、2007年5月1日起,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二女家庭的女孩,考上大学专科(享受国民教育)院校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
7、2007年5月1日起,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二女家庭的女孩,考上大学本科(享受国民教育)以上院校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
8、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一方自觉主动落实放环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2007年5月1日以后依法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产后6个月内落实放环措施的家庭,从女方年满49周岁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50元,至男方60岁,女方60岁;
( 2)2007年5月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07年5月1日以后6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放环措施的家庭,从女方年满49周岁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50元,至男方60岁,女方60岁;
9、1979年11月6日以后依法生育,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给12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10、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市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给4000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给2000元。
11、1979年11月6日以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直至年满49周岁止。
(1)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2)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12、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
(四)《江南区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户奖励扶助的规定》:
1、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
2、1979年12月10日以后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结扎手术的;
3、1979年12月10日以后依法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4、200元/户.年。
(五)从2011年开始,55-59岁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含半边户)的农村居民,纳入广西奖励扶助范围。
1、条件、范围与国家60周岁一致;
2、标准:720元/人.年。
(六)其他,
1、《江南区农村村级计生专干离任财政补贴标准暂行办法》,担任村级计生专干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
第一档次:累计工龄达9年(含9年)以上14年以下55元/月.人;
第二档次:累计工龄达15年(含15年)以上20年以下65元/月.人;
第三档次:累计工龄达21年以上75元/月.人;
发放期限:自离任开始至过世时止,享受本补贴待遇的过世后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抚恤金补助。
2、属于独生子女或双女结扎户的,城区政府代交 “新农合” 个人参合费,2017年150元/人.年。
三、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提供的材料和要求:
(一)本人填写申报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证、放环或结扎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村(社区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上报;
(四)江南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奖扶对象签订《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