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证补领登记首要条件:
补领当事人户口现已落户在江南区或原离婚登记机关属于江南区的可以在本登记处办理。
二、以下证件必须自备齐全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必须一致。
●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都要有一致的派出所圆形“户口专用”公章及承办人签章;户口簿上的信息除变更姓名须重新打印户口页以外。其余的有任何涂改或添加内容都必须加盖派出所圆形“户口专用”公章;如果户口簿相关页有圆珠笔字迹或涂改的则整页作废,须重新打印。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必须是第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并且证件要在有效期内,字迹清楚,无损毁,有磁性。
3.二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
●相片必须是近期内与当事人的面部特征无太大出入。
●必须是专业相纸,纸质为双面光滑。
4.原结婚登记的档案材料
●档案材料的内容要齐全,盖上有效的公章。(档案里记载个人信息要与当前的信息核对一致)。
●如婚姻档案内无对方的身份证号码的请查询好对方身份证号码后方可补领
●如档案材料遗失或原始离婚档案内的信息核对有误的请先咨询登记机关。
三、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9:00-16:30)
中午12:00—13:00(暂停办公)
登记处咨询电话:4951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