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结婚补领登记须知
  • 办事指南
  • 一、结婚证补领登记首要条件:

    当前双方的户口只要有一方已落户在江南区,可以在本登记处办理。办证时必须双方到场。

    二、以下证件必须自备齐全

    1.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必须一致。

    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都要有一致的派出所圆形“户口专用”公章及承办人签章;户口簿上的信息除变更姓名须重新打印户口页以外。其余的有任何涂改或添加内容都必须加盖派出所圆形“户口专用”公章;如果户口簿相关页有圆珠笔字迹或涂改的则整页作废,须重新打印。

    2.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必须是第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并且证件要在有效期内,字迹清楚,无损毁,有磁性。

    3.三张二寸双人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  相片必须是近期内与当事人的面部特征无太大出入。

      必须是专业相纸,纸质为双面光滑。

    4.原结婚登记的档案材料

    档案材料的内容要齐全,盖上有效的公章。(档案里记载个人信息要与当前的信息核对一致)。

    如结婚档案遗失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意:所有证明必须用黑色水笔书写,不能有涂改。所有指印必须用红色油印)

     

    1:原登记机关的结婚档案遗失证明。(由原来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开具并加盖公章。)

    ●证明需要写明:申请补证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在何地办理结婚登记。由于什么原因,婚姻登记档案已遗失。特此证明。

    2:社区或村委证明。(由现居住地的社区或村委开具并加盖公章。)

    ●证明需要写明:申请补证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在何地办理结婚登记。共生育子女的姓名。至今仍然维持夫妻关系。特此证明。

    3:非亲属旁人证明。(需要三名旁人证明,证明下方落款签名处需证明人亲自笔签名并加盖右手大拇指指印,提交各证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需要写明:各证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证明人与双方当事人是什么关系(如朋友,同事,邻居),以及补证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根据了解:证实该夫妇于某年某月某日在何地办理结婚登记,两人的夫妻关系一直维持至今。特此证明。

    4:子女证明。(需要补证当事人所有的子女书写,证明下方落款签名处需证明人亲自签名并加盖右手大拇指指印,提交各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需要写明:各子女的姓名,身份证号。子女与补证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关系(如儿子,女儿或子女)以及补证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我们证实:父母两人的夫妻关系一直维持至今。特此证明。

    三、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9:00-16:30

    中午12:0013:00(暂停办公)

    登记处咨询电话:495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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